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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進口人虛報進口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經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器材管 理法」第57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責令進口人限期退運,且進口人已依限 辦理退運者,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論處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3.01.29. 台財關字第11310027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29日
    一、進口人虛報進口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經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器材
      管理法第57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責令進口人限期退運,倘進口人已
      依限辦理退運,則無從依上開規定裁處沒入,爰與本部 112年11月10
      日台財關字第1121027391號令「管制」涵義所稱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
      且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應予沒收或沒入」之要件不符,免依
      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逃避管制論處。
    二、廢止本部關務署102年9月10日台關緝字第10210123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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