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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訂定「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 人員」,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3.02.05. 勞動發特字第1130500931A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2月5日
    主旨:訂定「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
       款所定人員」,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訂定「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
      所定人員」。
    二、旨揭所稱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指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勞工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五條規定領有失能給付者。
    附件-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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