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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函詢學校用地是否得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 及容積獎勵、申請重建計畫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得否分批拆除重建等疑義 1 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12.02.06. 營署更字第1121017082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2月6日
    主旨:貴府函詢學校用地是否得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申請重建及容積獎勵、申請重建計畫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得否分批
       拆除重建等疑義1案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112年1月17日府授都建字第1116207097號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
      項已明定本條例適用範圍,並無排除學校用地之適用,且按本署 107
      年 2月21日營署更字第1070004697號函釋,本條例未規定領有同一張
      使用執照之部分合法建築物不得單獨重建,惟其單獨重建之建築基地
      ,仍應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及當地直轄市、縣(市)建築自
      治法令規定檢討辦理;至來函建議以擬重建建築物所占全基地面積比
      例作為計算容積獎勵之標準1節,原則尚符合本條例第6條重建計畫範
      圍內建築基地規定,惟個案涉及事實認定部分,請貴府本於權責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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