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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學校用地是否得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
及容積獎勵、申請重建計畫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得否分批拆除重建等疑義 1
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12.02.06. 營署更字第1121017082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2月6日
主旨:貴府函詢學校用地是否得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申請重建及容積獎勵、申請重建計畫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得否分批
拆除重建等疑義1案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112年1月17日府授都建字第1116207097號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
項已明定本條例適用範圍,並無排除學校用地之適用,且按本署 107
年 2月21日營署更字第1070004697號函釋,本條例未規定領有同一張
使用執照之部分合法建築物不得單獨重建,惟其單獨重建之建築基地
,仍應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及當地直轄市、縣(市)建築自
治法令規定檢討辦理;至來函建議以擬重建建築物所占全基地面積比
例作為計算容積獎勵之標準1節,原則尚符合本條例第6條重建計畫範
圍內建築基地規定,惟個案涉及事實認定部分,請貴府本於權責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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