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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認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所稱適用範圍「
周邊」1事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11.12.23. 營署更字第1110099817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主旨:有關貴府認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所稱
適用範圍「周邊」1事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12月13日府建用一字第1113945438號函。
二、有關旨揭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重建計畫範圍周邊」之認定,本
署業以 108年4月1日營署1080020028號函釋在案,貴府函知重建計畫
範圍周邊之認定,非地方制度法規定應陳報上級機關備查之範圍,仍
請秉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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