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法務部矯正署 109年7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3010530號函說明三提示有 關廢止假釋之作業方式,不合時宜,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法務部矯正署 113.03.08. 法矯署教字第113030042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3月8日
    主旨:本署 109年7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3010530號函說明三提示有關
       廢止假釋之作業方式,不合時宜,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按司法實務見解,未執行之假釋,仍須依據原刑事判決未執行完畢之
      刑度執行,其效力來自於原刑事判決,並非基於行政處分(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111年度停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參照)。自即日起,各機關
      收受本署廢止假釋處分函,即可檢還保護管束命令。
    二、檢附「受刑人違背紀律之停止及廢止假釋作業流程圖」1份(本署110
      年5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3002200號函附件併同修正)。
    附件-受刑人違背紀律之停止及廢止假釋作業流程圖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