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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條規定之勞工,於投保單位補辦 理投保手續當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是否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 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給付金額疑義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3.01.10. 勞動保3字第11301575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10日
    主旨:有關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 6條規定之
       勞工,於投保單位補辦理投保手續當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
       者,是否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給付金額疑義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8月18日保職補字第11260171701號函。
    二、依災保法第 6條及第12條規定略以,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
      雇主應於其到職之當日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第 36條第1項規
      定略以,投保單位未依第12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
      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給付金額。查前開
      第 36條第1項規定,係為防範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將給
      付成本轉嫁由其他依法納保單位負擔之道德危險,另參照勞工保險條
      例第11條但書規定,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其保險效
      力之開始自申報加保翌日起算之成例,旨揭所詢應依災保法第36條第
       1項規定,令投保單位繳納給付金額。至勞工於投保單位補辦投保手
      續之翌日(含)後,始遭遇職業傷病之情形,則非該項規定之適用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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