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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土地徵收計畫書之計畫目的中填註「本工程依多目標使用辦法設置捷運設施」報請徵收
核准,依法自得作為捷運設施使用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函
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主旨:有關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園用地」未徵收之私有土地,經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多目標使用辦法」徵收後,得否提供捷運局使用之適法性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北市工公配字第09263499400 號函辦理。
二、按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九條規
定:「公共設施用地得作為捷運系統、節水、環境品質監測站及都市防災救災設施用
……。」因系爭土地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園用地」,應屬公共設施用地,若經貴處於
土地徵收計畫書之計畫目的中填註「本工程依多目標使用辦法設置捷運設施」報請徵
收核准,依法自得作為捷運設施使用。本案既係多目標使用,並不因徵收後有無辦理
簡易綠化而影響貴處為徵收主管機關之主體地位與徵收之目的,即無「不繼續依原徵
收計畫使用者」之適用。惟若本件依多目標使用辦法徵收後,僅作捷運使用,並無任
何公園設施,似有違立法目的及原編定為公園用地之意旨立法意旨?其有無「不繼續
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之疑慮?是否符合「多目標使用辦法」之立法意旨,不無疑義
,建請依本府地政處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北市地四字第0923332100號函復貴處引述之
內政部意見辦理,較為妥適。
備註: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9條現已移列於第3條第2款及第4款,併予提
醒;另本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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