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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一百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施行期間屆滿當
然廢止
發文機關:僑務委員會
發文字號:僑務委員會 101.01.02. 僑證服字第1003046911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月2日 主旨:本會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僑證服字第零九九三零四一一二四一號公告訂定之「一百
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施行期間已於中華
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當然廢止。特此公告。
依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