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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碾米工廠儲存公糧倉庫徵免房屋稅釋疑
發文機關:臺灣省財政廳
發文字號:臺灣省財政廳 68.07.27. 財稅三字第07277號函(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68年7月27日
民營碾米工廠接受糧食局委託儲存公糧之倉庫,如係無償提供使用,按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申請免徵房屋稅時,應檢同糧食局發給之無償使用證明再為核辦。否
則,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民營碾米工廠如有收受糧食局給付之基本補助費或保管手續費等
,自非無償提供使用,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該碾米廠確係合法登記之工廠,並領
有建設廳核發之工廠登記證,其房屋稅應准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
(臺灣省財政廳68.7.27.財稅三字第0七二七七號函)
〔財政部 105.02.16. 臺財稅字第 104040493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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