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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女子為中國人之妻,未聲請入籍備案者,僅應令其補正程序,不得謂其尚未取得中國國
籍,其夫亡故後,如無出籍原因,仍得補正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23.10.22. (23)民字第437號
發文日期:民國23年10月22日
外國女子為中國人之妻,而依其本國法又未保留其國籍者,則依我國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款規
定,即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至於其應聲請該管官署轉報內政部備案公布,不過為其取得
後之一種手續,核與歸化人須經內政部許可其歸化,而後取得國籍者迥異(參照國籍法施行
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故應聲請備案而不聲請,僅應令其依法補正程序,而不得謂其尚未
取得中華民國之國籍。又此項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款當然取得國籍之人,雖於其夫生前未經
聲請備案,而於其夫死後,苟無喪失國籍原因,仍得補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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