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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我旅外僑民,在臺灣光復前赴臺,已依法出籍而入臺籍者,可聲請復籍,如未出籍亦未入臺 籍者,可聲請發給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29.8.7. 第2130號咨號外交部
    發文日期:民國29年8月7日
     (一)倘該楊西庚隨父赴臺灣時,已依法聲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另行取得臺灣籍,即應
        檢回原證件,依回復國籍手續,呈由駐新加坡總領事館呈轉過部以憑核辦。
     (二)如未依法聲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但已取得臺籍,應聲請經過呈轉核辦。
     (三)如原係生長中國隨父赴臺,並未依法聲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亦未取得臺籍,則可
        認為仍屬中華民國國籍,可就近聲請駐新加坡總領事館發給國籍證明書,並向當地
        政府證明前此誤登臺籍之錯誤。(內政部29.8.7. 第二一三0號咨號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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