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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農會附設碾米機房粗糠倉庫等徵免房屋稅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70.7.17. 臺財稅字第586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0年7月17日
    主旨:農會為承辦公糧儲存業務,其附設碾米機房、粗糠倉庫及倉庫辦公廳、守衛室等房屋
       ,可否比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乙案,復如說明二。
    說明:
     二、查農會附設專為碾製公糧用之碾米機房與儲存公糧倉庫性質相同,應准依照房屋稅條
       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但非限於碾製公糧者,仍應依法課徵房屋
       稅。至儲存公糧倉庫之辦公廳及守衛室,既據函陳與公糧儲存業務不可分離,准予比
       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另粗糠倉庫既非供儲存公糧之
       用,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財政部70.7.17.臺財稅字第五八六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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