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青少年活動場所使用之房屋免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字號:財政部 72.02.10. 臺財稅字第30991號函發文日期:民國72年2月10日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本案×××君等二人所有二棟房屋既經查明無償供該村青少年活動場所使用及供該村開會及運動比賽場所,並係由該村辦公處管理屬實,依首揭條款規定,准予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