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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經營之立體停車場不得免徵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3.3.12.臺財稅第520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3年3月12日
主旨:貴府警察局經管之立體停車場,其所使用之土地及房屋,不得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至所收停車費如全部編入預算解繳公車,不發生課徵營業稅之問題。
說明:
二、貴府警察局經管之立體停車場,若其收入全部編入政府預算解繳公庫,並非以其餘絀
編列政府預算而以餘額繳庫者,非屬營業行為,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至該停車場
所使用之土地及房屋,因其使用性質與供公共屠宰場使用者有別,不得比照本部70.7
.15 臺財稅第三五七八六號函釋,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免徵地
價稅,並不得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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