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市府交通局經管之房地供捷運公司使用其免稅之條件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7.6.24. 臺財稅字第871950407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6月24日
依本部 86/ 7/3 臺財稅第 861904857 號函釋,貴府衛生局經管房屋,委託財團法人私
立xx醫學院經營台北市立○○醫院,准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故對貴府委託△△公司經營捷運xx線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房屋,准參照本部上函規定,依土
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及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七款規定免徵地價稅及房
屋稅,為本部 86/9/19 臺財稅第 861917126 號函釋;另貴府與該公司訂定財產租賃契約
或無償使用契約,將管有公有土地及房屋提供其使用,應不能適用本部上開函釋規定,免徵
房屋稅及地價稅,經本部 87/ 4/9 台財稅第 871938350 號函釋示在案。惟本案貴府交
通局經管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及房屋,供△△公司使用,如係因受限於大眾捷運法規定,必
須訂定財產租賃契約,而實際上確具委託經營性質,仍可參照本部86/ 7/ 3臺財稅第 861
904857號函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