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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之房屋稅條例、平均地權條例、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營業稅法及契
稅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發文機關:行政院秘書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秘書處 90.06.29. (90)臺財字第039981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6月29日
主旨: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房屋稅條例、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
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暨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
正公布之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營業稅法及契稅條例,本院已定自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茲檢送發布令一份,請建置於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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