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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有關進口容器容量超過五公升之酒類(含未變性酒精)
供加工使用或分裝銷售、進口酒精供製藥工業自用原料者,停止使用「進口容器容量
超過五公升酒類申請書」及「進口酒精供製藥原料申請書」,應改採用「貨品進口同
意書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1.09.05. 臺財稅字第09103517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9月5日
主旨:公告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有關進口容器容量超過五公升之酒類(含未變性酒精)
供加工使用或分裝銷售、進口酒精供製藥工業自用原料者,停止使用「進口容器容量
超過五公升酒類申請書」及「進口酒精供製藥原料申請書」,應改採用「貨品進口同
意書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
依據:(一)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九條。
(二)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款。
(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貿服字第0九一0一五0六一二0號函。
公告事項:為配合政府推動貿易便捷化,並將輸入簽審文件格式標準化,自本(九十一)年
十月一日起,停止使用「進口容器容量超過五公升酒類申請書」及「進口酒精供
製藥原料申請書」,改採用「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如附件),而申請應檢
附文件,仍依原規定。在實施日期以前本部已核發之同意文件,在有效期限內仍
准許辦理通關進口。(財政部91.09.05. 臺財稅字第0九一0三五一七六一號函
)
本案實到貨物之商品分類號列(C.C.C. Code),由海關依權責認定。
本同意書限一證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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