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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立大學以 BOT 方式興建學生宿舍,興建完成後,由民間機構所有及營運,並向其收取租 金或權利金,故其宿舍用地應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06.09. 臺財稅字第0930474296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6月9日
    檢送研商「公立大學以 BOT 方式興建學生宿舍,有關該學生宿舍及其用地可否免徵房屋稅
    及地價稅」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
    附件:
    研商「公立大學以 BOT 方式興建學生宿舍,有關該學生宿舍及其用地可否免徵房屋稅及地
    價稅」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本案公立大學將經管之國有土地,以 BOT 方式提供民間機構興建學生宿舍,興建完成後,
    係由該民間機構所有及負責營運,因在學生宿舍興建及營運期間,公立大學對於民間機構將
    收取租金或開發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且在營運一段特定期間後,該學生宿舍係無償移轉與
    學校所有,均認屬有收益之範疇。按此,有關該學生宿舍及其用地,應無國有財產法第 8
    條免稅規定之適用;另學生宿舍興建完成後,因其建築物所有權係登記為民間機構所有而非
    公有,亦無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 4款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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