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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信託房屋得否適用「房屋稅條例」第 5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 率課徵房屋稅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3.09.26. 臺財稅字第103046194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9月26日
    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 5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按住家
    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
    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
    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
    標準」第 2條規定,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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