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對部份房地產向銀行抵押借款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發文機關: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司法行政部 45.01.06. 臺參字第7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5年1月6日
按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為整頓所需資金週轉,而對部份房地向銀行抵押借款一節,尚無
明文規定須經股東會之議決。依公司法(舊)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董事之執行業
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既無法令可據,如該公司章程第十五條第七項果有董
事會得為「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之概括規定,自難謂該董事會無權處理此項業務上之抵押
借款,因之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時,似須祗附該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決議錄已足,此觀之公司
法(舊)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募集公司債時,僅須經董事決議之規定,亦可作上述解釋之
參證。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