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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則
偏遠地區定義
第二則
醫療院所所稱「偏遠地區」與「山地離島地區」之認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4.7.21. 衛署健保字第84032964號(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4年7月21日
主旨:所請釋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三十五條所
稱「偏遠地區」與「山地離島地區」是否相同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四年六月五日健保醫字第八四00八六一四號函。
二、案經本署研議,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三十
五條所稱「偏遠地區」除包括山地離島地區外,並應適用本署每年公告列為醫療發展
基金獎勵之「一般及專科診所缺乏區」,惟本署醫療發展基金已獎勵新擴建但尚未補
足每萬人口廿張病床或每三千人口尚不足一名醫師之地區,仍應列為偏遠地區。
三、檢附本署八十四年度列為醫療發展基金獎勵之一般及存科診所缺乏區一覽表供參。
附件:八十四年度獎勵之一般及專科診所缺乏區
一、台北縣:烏來○
新竹縣:尖石○、五峰○
苗栗縣:獅潭、大湖、泰安、卓蘭
台中縣:和平○、梨山○
南投縣:信義○、仁愛○
雲林縣:二崙●、台西●、東勢●、四湖●
嘉義縣:阿里山○、中埔●、番路●、大埔●
台南縣:下營●、官田●、麻豆●、安定●、楠西●、南化●
高雄縣:三民○、桃源○、茂林○
屏東縣:獅子○、泰武○、琉球○、霧台○、牡丹○、春日○、瑪家○、來義○、三
地○
澎湖縣:湖西○、西嶼○、七美○、望安○、白沙○、馬公○
宜蘭縣:大同○、南澳○
花蓮縣:秀林○、萬榮○、卓溪○
台東縣:海瑞、鹿野、成功、長濱、東河、綠島、達仁○、金鋒○、延平○、蘭嶼○
二、基隆市:中山
台北縣:鶯歌、樹林、土城、石碇、坪林、五服、雙溪、平溪
桃園縣:新屋、平鎮、蘆竹、復興、大溪
新竹市:香山
新竹縣:橫山、新豐、芎林、寶山、峨眉
苗栗縣:西湖、公館、三灣、銅鑼、頭屋
台中縣:梧棲、新社、石岡、外埔、大安、大肚
彰化縣:二水、田尾、溪州、和美、秀美、花壇、芬園、大村、埔心、水靖、社頭、
埤頭、芬苑、大城、竹塘、仲港、線西、鹿港、福與、埔鹽
南投縣:名間、鹿谷、中寮、魚池、國姓、集集
雲林縣:西螺、崙背、褒忠、元長、山林、古坑、大埤、林內、麥寮、台西
嘉義縣:大保、水上、竹崎、新港、梅山、溪口、六腳、東石、布袋、鹿草、義竹
台南市:安南
台南縣:白河、後壁、東山、柳營、善化、大內、新竹、山上、西港、北門、將軍、
七股、新北、玉井、左鎮
高雄縣:燕巢、田寮、湖內、永安、彌陀、美濃、甲仙、杉林、內門、大樹、仁武
屏東縣:車城、滿州、萬丹、麟洛、九如、墮埔、萬巒、竹田、新圍、崁頭、佳冬
宜蘭縣:壯圍、冬山、五結、三星
花蓮縣:吉安、光復、豐濱、富里
台東縣:卑南、關山、池上
(●):係指一因屬一般醫療機構第二優先獎勵區且每三千人口醫師數少於人而改列
為一般專科診所第一優先獎勵區者。
(○):係指因屬山地離島鄉鎮而列為一般及專科診所第一優先獎勵區者。
〔依衛生福利部 104.10.21. 衛部保字第 1041260706號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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