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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役男若有其他非屬「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所列重大事故,致無法如期入營者
,得專案層報內政部核定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6.09. 台內役字第09950034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6月9日
一、依兵役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男子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為維護
法規適用一體性及兵役公平原則,應徵役男若有其他非屬徵兵規則第二十八條附件「
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所列重大事故,致一時無法如期入營之情事,得依該
事故表附註六,專案層報內政部核定後辦理,自即日生效。
二、本部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台(九0)內役字第九0七九七六七號函及九十年十二月五
日台(九0)內役字第九0九一一九三號函釋,均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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