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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改開代表大會推選比率可按社員人數酌情規定於章程內 發文機關:實業部
    發文字號:實業部24.12.20. 合字第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24年12月20日
    查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用意,係以合作社既為人數可以變動之團體,又以能實行合
    作為範圍,恐一旦社員增至二百人以上,竟無容納全體社員之會場,故不得不視地域之便利
    ,分組開會,並以人數為比例,推選代表出席代表大會。其分組須視地域情形,代表推選之
    比率,須視全體人數,法令中未便預為規定,此社員大會之例外辦法,非至二百人以上,必
    須如此也。至實際上之應用,除分社可自為一組外,無分社之合作社,可按照地域臨時酌定
    其組數,代表推選之比率,則可于社章中專條規定如社員二百人以上時,每若干人推代表一
    人,三百人以上時,每若干人推代表一人之類,社員之數遞增,則代表之比率遞減,務期代
    表大會會場可以容納,各地各社不為一律。(實業部24.12.20. 合字第十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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