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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健保IC卡存放內容」增訂「 4A-2.罕病註記」,並自民國99年 2月 1日實施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99.01.20. 健保醫字第0990072024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20日
    修正: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01.28健保醫字第0990072059號公告增訂「121.
    保健服務項目註記」及「124.取消檢查項目代
    碼」,並自民國99年 2月 1日起實施
    主旨:公告「健保IC卡存放內容」健保資料段新增「 4A2. 罕病註記」,如附件,並自99年
       2 月 1日起實施。
    附件-健保 IC卡存放內容(9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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