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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IC卡存放內容」增訂「 4A-2.罕病註記」,並自民國99年 2月 1日實施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99.01.20. 健保醫字第0990072024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20日
修正: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01.28健保醫字第0990072059號公告增訂「121.
保健服務項目註記」及「124.取消檢查項目代
碼」,並自民國99年 2月 1日起實施
主旨:公告「健保IC卡存放內容」健保資料段新增「 4A2. 罕病註記」,如附件,並自99年
2 月 1日起實施。
附件-健保 IC卡存放內容(9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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