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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員以同一資歷修習教育科目及專門科目學分提敘規定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61.12.04. 臺(61)人字第300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1年12月4日
(一)按本部臺(58)中字第一七四六號令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同一資歷人員修習
教育科目十六學分及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以提高一級敘薪為限,並不得超過
原支最高薪。(二)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系畢業生,曾於中等學校教師研習中心
修習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或在校修習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其基本薪級業
已提高,不得再予提敘。(教育部61.12.04. 臺(61)人字第三00六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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