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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兼課不受每週四小時限制案
發文機關:教育部臺(
發文字號:教育部臺(63)高字第1503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3年1月1日
主旨:立法委員係屬民意代表,非屬受俸薪之文職公務人員,應不受公務人員兼課每週不得
超過四小時之限制。
說明:
一、依據 行政院臺(63)人政參字第一一九二三號函辦理。
二、國民大會代表兼課,如係另兼有公務人員身份者,應受公務人員兼課四小時之限制;
如無另兼有公務人員身份者則不受限制。(本部六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臺(62)高字第
二三四二八號函規定)。
三、覆國立政治大學(63)政人字第0七八三號函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63)師大教課字
第二0一七號函。
四、副本抄送各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育部臺(63)高字第一五0三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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