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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各公司仍應分別成立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10.05. (78)臺勞動三字第242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0月5日
內政部七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臺內勞字第四九一八九七號函釋,「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
委員會」並無不同主體之事業單位得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之規定,關係企業各公司係屬各自
獨立之營利事業主體,其對外之債權債務權責亦均依法各自獨立,每一公司有關勞工退休準
備金之提撥率提撥金額及其費用列支等,自應分別依勞動基準法及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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