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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4 條水污染防治有關事宜及第 26 條第 1項查證工作之委託 機構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04.14. 環署水字第0960028174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4月14日
    主旨: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京華工程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水污染防治有關事宜及第二十六條第
       一項查證工作。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一。
    公告事項:
     一、本署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京華工程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辦理北、中、南三區「水污染防治許可換發審查計畫」。因辦
       理本案作業需要,特委託該三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辦理水污染防治有關
       事宜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查證工作。
     二、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
       第四十一條及「土壤處理標準」第二十九條所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證(文件
       )換發之書面審查、專家審查及現場勘查。
     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
       統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四、北區執行範圍包括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宜蘭縣、花蓮縣、新竹縣及連
       江縣。中區執行範圍包括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台中市、台中縣、雲林縣及金門
       縣。南區執行範圍包括南投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高雄市、高雄縣
       、屏東縣、澎湖縣及台東縣。
     五、執行日期自本公告生效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北區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所在地: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 1
         98 巷 41 號 2 樓之 10 ,電話:(02)2784-4188 。
      (二)中區執行單位,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台中市西屯區大墩 1
         9 街 186 號 3 樓之 1 ,電話:(04)2329-3771 。
      (三)南區執行單位,京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高雄市新光路 38 號 30 
         樓之 1,電話:(07)269-3828。
     六、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地址:台北市中華路 1 段
        41 號,電話:(02)2311-7722 轉 2821 簡吟純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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