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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新製作停車費催繳通知單範本,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 1項第4款之規定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4.27.北市法一字第095309164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4月27日
    主旨:有關來函詢問新製作停車費催繳通知單範本,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4款
       之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5年4月25日北市停四字第09532192000號函。
     二、依來函所附本府95年 3月23日府訴字第 09577685200號訴願決定書意旨,係認定 貴
       處所製作之停車費催繳通知單為行政處分之書面,故應符合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
       之要式,爰要求 貴處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 1項第 4款但書規定,於大量作成之
       行政處分書面上記載 貴處機關及首長印章;今貴處依該訴願決定書意旨,於所擬新
       版停車費催繳通知單範本上以套印方式記載 貴處機關及首長印章,應已符合行政程
       序法第96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本會無不同意見,復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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