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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懸掛車牌且無引擎之廣告車輛取締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5.26.北市法一字第095310997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5月26日
主旨:有關未懸掛車牌且無引擎之廣告車輛取締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5月17日北市警交字第09534464600號函。
二、來函所述本府交通局95年 5月11日北市交一字第 09531340600號函發「研商本市未懸
掛車牌但車況尚佳,長期閒置道路範圍之車輛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1
項第 9款及第 3項規定裁處事宜」會議紀錄內容,業經本府交通局主持會議,並經
貴局派員參加,同意作成決議在案,如並無違法之處,自應依會議決議辦理,如嗣後
認該決議無法執行,而認有變更見解情形,自應依符合法律所定之事實認定處理(例
如:原認為「物」後認屬「廢棄車輛」之事實),並函請主政或協同辦理機關同意,
取得一致之處理方式,以免見解歧異,造成市民誤認市府各部門自行其事,互不協調
情形,合先敘明。
三、其次,按「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2條第 3款規定:「占用
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據此,對於未懸掛車牌且無引擎之廣告車輛停放於道路者,似屬已失去原效用之解
體車,似應依前揭規定認定為廢棄車輛,並依同辦法第 4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2條之 1規定處理,而不宜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 2項規定,視同廢
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請卓酌。
四、再者,對於未掛車牌、有引擎而引擎無號碼之廣告車輛,如有違規停車情形,依據前
揭「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2條第 2款規定,倘其車輛髒污
、 ?袘 k、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仍應認定為廢棄車輛,得依上開廢
棄車輛規定處理。反之,如無法依上開規定認定為廢棄車輛時,則本會亦同意 貴局
之見解,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3項及本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第 4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處罰,並予以移置,且對於移置保管之車輛,宜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 3第 3項(此一規定業於94年12月28日公布修正,惟目前尚未
施行)及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 5條規定辦理。
五、又前揭違規車輛,如領有號牌者,既未依規定懸掛,依據貴局95年3 月29日北市警交
字第 09532861200號函,函轉內政部警政署95年 3月17日警署交字第0950041008號函
之函釋,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處罰,並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吊銷其號牌,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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