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刊登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11. (八九)公參字第8805464-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8月11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銷售「○○」預售屋,被檢舉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 平交易法規定乙案,業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經本四五七次委員會議 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係依據民眾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 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 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 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三、另被檢舉事項中關於涼亭式迴廊、百米休閒廣場式商店街乙事,依 有資料尚難認有不實廣告之情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 .11.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0五四六四-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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