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為競爭之目的,陳述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 實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29. (八九)公參字第8812229-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29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為競爭之目的,陳述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 譽之不實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 日第四六四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台 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29. (八九 )公參字第八八一二 二二九-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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