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濫用航空燃油供油市場獨占地位,以不公平方法阻礙 他事業參與競爭,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20. (八九)公貳字第8901617-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濫用航空燃油供油市場獨占地位,以不公平方 法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本( 八九)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六六次委員會議決議予以處分,茲檢送處 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百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 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 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20. (八九)公貳字第八九 0一六一七─0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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