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07. (八九)公壹字第8912582-0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7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表人:○○○ 代理人:○○○ 律師、○○○ 律師 主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擬受讓○○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本 會申請事業結合許可乙案,准予許可,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十月七日(本會收文日期為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事業結合申請書。 二、關於○○分別投資○○產險、銀行、證券、壽險、投信等五領域, 取得○○上開領域各公司十五%股權乙節,因十五%股權尚未合致 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之結合型態,且○○股份有限公司與 ○○股份有限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營業額皆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是 僅有壽險領域之形式要件符合公平交易法對事業結合應申請許可之 規定,合先敘明。 三、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擬受讓○○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本 會申請事業結合許可乙節,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第四六九 次委員會議決議准予許可,隨函檢送許可決定書乙份。(行政院公 平交易委員會 89.11.07. (八九)公壹字第八九一二五八二-0 0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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