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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向本會申請延展合資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電動機車之研發、設計、製造及銷售等聯合行為例外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9. (89)公貳字第8914814-0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主旨:關於貴公司等共同向本會申請延展合資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電動機車之研發、設計、製造及銷售等聯合行為例外許可案, 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四七七次委員會議決議,依公平 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第二款暨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予許可,茲檢 送許可決定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貴公司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八九)策管字第0一二號函辦 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9. (89)公貳字第八九一 四八一四-00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