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從事妨礙公平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4.30. (九十)公壹字第8905487-01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30日
    受文者:○○     代表人:○○○ 主旨:有關 貴府八十五年間○○招標案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行為,涉及 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四月十二日第四九二次委員 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八九)南肅字 第五二0五四號函辦理。  二、貴府如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 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行政 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0.04.30. (九十)公壹字第八九0五四八七- 0一三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