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結合行為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16. (九十)公結字第648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16日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右二人代理人:○○○ 律師 ○○○ 律師 申請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擬辦理合併,依公平交易法第 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 一、○○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擬辦理合併,以○○股份有限 公司為存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屬公平交易法第六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結合行為,依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應予許可 。 二、本案倘有任何結合方式之變動,應報由本會核備。 許可理由 一、公平交易法對於結合許可係採預先申請許可制度,並僅就競爭觀點予 以許可,尚無法強制參與結合事業一定要依本許可內容進行合併,合 先敘明。 二、查○○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內筆記型電腦市場的占有率排名第二,該公 司在自有品牌與國內市場植根甚深;另○○股份有限公司係一專業之 筆記型電腦代工廠商,並未以自有品牌在市場上行銷,主要替國外廠 商代工,少部分銷售予國內公司,再由這些國內公司出口至其他國家 ,因此該公司之產品實際上甚少在國內市場流通,所顯示之國內銷售 量實皆已透過國內公司出口至國外。據此,該二公司結合後,對我國 筆記型電腦市場的占有率及集中度所造成之影響尚屬有限。 三、由於筆記型電腦為一成熟產業,且臺灣的內需市場有限,因此各大廠 皆著眼於國際市場,不論是以自有品牌行銷或專業代工,國內外廠商 家數甚多;又以○○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全球市場占 有率各為0.九九%、一.二二%,其結合後,預估出貨量可達一百 萬臺,僅約占全球總產量的三%,應不致對該市場形成任何的進入障 礙。 四、另筆記型電腦之主要零件均仰賴進口,故○○股份有限公司與○○股 份有限公司結合後,有助於提升與國外零件供應商的議價能力、降低 生產成本、擴大營運規模、整合技術及人才資源、提升營運績效外, 並得以自有品牌電腦繼續行銷國內外市場,更可伺機調整代工業務之 比重,以提升競爭力。 五、綜上,本案結合後,對整體經濟之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 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准以結合許可。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本許可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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