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止適用本會(八十一)公釋字第00四號函等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1.04.30(81)公釋字第 004號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1.07.30(81)公參字第 02156號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2.12.13(82)公壹字第 54459號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2.12.13(82)公壹字第 54460號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2.12.13(82)公壹字第 54461號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4.07.28(84)公壹字第 05644號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5.06.28(85)公壹字第8413185- 002號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8.06.15(88)公貳字第8804637- 001號不予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1.11.13.公法字第0910011081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停止適用本會(八十一)公釋字第00四號函、(八十一)公參字第0二一五六號函、(八 十二)公壹字第五四四五九號函、(八十二)公壹字第五四四六0號函、(八十二)公壹字 第五四四六一號函、(八十四)公壹字第0五六四四號函、(八十五)公壹字第八四一三一 八五-00二號函及(八十六)公貳字第八八0四六三七-00一號函之函釋內容。 附件一:公研釋00四號產品代銷可否「限制地區與價格」之疑義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81)公釋字第00四號 主旨:貴公司函詢公平交易法中有關產品代銷可否「限制地區與價格」等乙案,復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化(八十一)業字第八0一0一00三號函。 二、有關產品代銷契約中限制銷售價格及銷售地區與公平交易法有無牴觸一節,核復如左 : (一)是否為代銷契約,不能僅從其契約之字面形式而應就其之實質內容加以認定。 (二)如確屬代銷契約,有關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問題說明如左: 1.關於代銷契約中約定有銷售價格者,因代銷之事業所獲得之利潤並非因購進商 品再予轉售而賺取其間之差額,因此無轉售價格之問題,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 十八條之規定。 2.關於代銷契約中定有銷售地區之約款者,因代銷契約係由本人負擔銷售風險, 本人之事業為自己利益而設之上開約款,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之 規定。 三、惟查 貴公司所附代銷契約中第二條、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七款等約款,似有「經銷」 之實。 附件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捌拾壹年柒月卅拾日(八十一)公參字第0二一五六號 主旨:有關 貴公司所擬部份經銷合約條文,是否抵觸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暨第十九條規定 ,覆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覆 貴公司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喜財字第八一0五六號函 二、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旨在規範事業應容許其交易相對人轉售商品或再轉售時自由決定 價格,故事業以經銷合約為相反之約定者,依同條規定,其約定無效。惟其商品倘經 本會公告為一般消費者之日常用品則不在此限。 三、至貴公司所擬經銷合約部份條文是否另涉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之適用,因須就具體個 案,綜合當事人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 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依所提供資料尚難逕予認定。 四、檢討公平交易法及施行細則各乙份併請 參改。 附件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八十二)公壹字第五四四五九號 主旨:貴府函詢○○○公司在都市計畫工業區從事批發業務,利用工業區段廉價成本違規經 營,造成同業不公平競爭,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二年六月九日八二府建商字第九三0一二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第一一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公司以工廠名義於工業區設廠,嗣後擴大營業兼及批發零售,此部分違規 使用土地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與工廠登記管理問題,乃都市計畫法及工廠設立登記 規則等所規範之範疇,權責機關為內政部、地方政府及經濟部。 (二)至於○○○公司經營方式、促銷活動、發卡作業等問題,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九條等相關規定所規範之不公平競爭行為,涉及○○○公司之行業歸屬及市場 地位,本會將再進一步深入研析,另行研判,俟本會有定論後再行函復。 附件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八十二)公壹字第五四四六0號 主旨:貴會函詢○○○公司等各大超商以低價傾銷策略方式促銷,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十月八日台區聯社字第0三0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第一一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公司以工廠名義於工業區設廠,嗣後擴大營業兼及批發零售,此部分違規 使用土地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與工廠登記管理問題,乃都市計畫法及工廠設立登記 規則等所規範之範疇,權責機關為內政部、地方政府及經濟部。 (二)至於○○○公司經營方式、促銷活動、發卡作業等問題,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九條等相關規定所規範之不公平競爭行為,涉及○○○公司之行業歸屬及市場 地位,本會將再進一步深入研析,另行研判,俟本會有定論後再行函復。 附件五: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八十二)公壹字第五四四六一號 主旨:貴會函請提供本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舉行「○○○公司經營行為與公平交易法相 關性」公聽會紀錄及○○○公司答復資料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南縣商字第0九七號函。 二、有關○○○經營行為是否涉有公平法乙案,本會業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第一一三次 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公司以工廠名義於工業區設廠,嗣後擴大營業兼及批發零售,此部分違規 使用土地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與工廠登記管理問題,乃都市計畫法及工廠設立登記 規則等所規範之範疇,權責機關為內政部、地方政府及經濟部。 (二)至於○○○公司經營方式、促銷活動、發卡作業等問題,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九條等相關規定所規範之不公平競爭行為,涉及○○○公司之行業歸屬及市場 地位,本會將再進一步深入研析,另行研判。 三、本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舉行「○○○公司經營行為與公平法相關性」公聽會紀錄 及○○○公司答復資料,俟本案有定論後再行一併提供。 附件六: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十四)公壹字第0五六四四號 主旨:貴局函詢○○○君等申請籌組「台北市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其章程中第三十條規定 業務酬金標準及最高、最低限制是否合理一案,業經本會第一九七次委員會議決議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北市社一字第二五八七六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第一九七次委員會議決議認為: (一)有關台北市應用地質技師公會章程(草案)中,訂定業務酬金標準等事宜,除非 依技師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否則將牴觸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規定。 (二)另上開章程(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五點有關會員應遵守「不參加本會不認可之設 計競賽」,應考慮是否涉有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限制事業活動情事。 附件七:公研釋一0三號縣市辦理學校訂購餐盒,限以所轄行政區業者為對象, 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義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八十五)公壹字第八四一三一八五-00二號 主旨:貴局函請釋示有關台北市餐盒食品商業同業公會陳請北市辦理學校訂購餐盒,應以台 北市區業者為對象,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四年十二月廿二日北市教五字第七四四八七號函。 二、貴局請釋事項,經本會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第二四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本案倘經貴市政府教育局通令各學校,非公會所為之行為,尚無聯合行為之構成 。惟此一通令將造成外縣市之業者無法進入台北市,有構成差別待遇之情形。而 依教育部與行政院衛生署所頒之「中小學外訂餐盒衛生管理要點」,亦僅規定經 主管衛生行政機關稽查,抽驗、評鑑衛生優良者。經洽詢教育部體育司以及行政 院衛生署,就前開規定有無禁止外縣市之餐盒進入校園乙節表示意見,咸認為各 縣市不宜劃地自限,如外縣市餐盒業者具備運輸途中保溫效果良好條件,廠商能 於學生用餐前半小時內將餐盒送達,符合衛生、安全、營養等原則即可,而不應 以前述廠商在學生用餐前半小時內將餐盒送達的路程,影響餐盒衛生安全,或非 本縣市業者進入校園營業而影響該縣市稅收等因素,作為排拒外縣市之餐盒進入 校園的理由。 (二)綜上,縣市辦理學校訂購餐盒,倘限以所轄行政區業者為對象,已足以構成差別 待遇行為,如無正當理由,恐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旨意。 附件八: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八十八)公貳字第八八0四六三七-00一號 主旨:有關函詢部分醫療院所向藥商購買藥品時,有要求以「現金捐贈」方式,做為雙方藥 品交易條件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健保醫字第八八00六六二六號函。 二、醫療院所向藥商購買藥品時,要求以「現金捐贈」方式,做為雙方藥品交易條件之行 為,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或第二十四條之虞,惟仍須綜合當事人之意 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即依 具體個案加以判斷。三 又醫療院所向藥商購買藥品,要求現金捐贈可能涉嫌貪污或 圖利他人等罪嫌,請另函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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