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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級法院法官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請延長病假或法官法施行後退離人員, 101年應
辦理考績或職務評定等疑義 1案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1.12.05. 秘臺人三字第101003403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2月5日
主旨:有關各級法院法官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請延長病假或法官法施行後退離人員, 101
年應辦理考績或職務評定等疑義 1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疑義前經本院 101年11月 8日秘台人三字第1010029840號函請銓敘部釋疑,嗣經
該部 101年11月30日部特一字第1013667679號函復在案。
二、查法官職務評定辦法(下稱職評辦法)第 4條規定:「(第 1項)職務評定種類如下
:…二、另予評定:指對同一評定年度連續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者,評定其任職
期間之表現。…(第 6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其實際任職期間不符第一項規定者,
不得辦理職務評定:一、因公傷病請公假。二、因病請延長病假。三、經依法停止職
務。」係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考績法)第 3條及考試院99年 4月 6日(與該院
101年10月18日函送版本同)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考績法修正草案第 3條第 2項規定訂
定。爰參照銓敘部前開函規定,各級法院法官如於職務評定年度中因公傷病請公假或
因病請延長病假,職務評定年資即已中斷,自不得辦理年終評定;惟如連續任職已達
6個月以上,仍得辦理另予評定。
三、按銓敘部前開函以,法官法於 101年 7月 6日施行後,法官應優先適用法官法相關規
定。自 101年 1月連續任職至12月之現職法官,其年資應併入適用法官法及職務評定
辦法等規定,於 101年年終辦理年終評定或未任職至年終者於年度中辦理另予評定。
四、檢附本院及銓敘部原函影本各 1份。
正本:本院所屬各機關、法院(36)
副本: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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