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類廣告或促銷相關問題會議決議 發文機關:財政部國庫署
    發文字號:財政部國庫署 92.06.18. 台庫五字第0920351057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6月18日
    本署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酒類廣告或促銷相關問題會議決議事項: 一、酒販賣業者於銷售酒品之營業處所室內所為展示酒品、招貼海報或以文字、圖畫標示 或說明其銷售之酒品者,如無擴及其他場所或樓層,且以進入室內者為對象,非屬廣 告或促銷,不須標示健康警語。至酒業者於營業處所之騎樓、外牆或室外等地所為之 上項行為,因係針對不特定人為對象,自屬「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所稱酒之 廣告或促銷,應標示健康警語,該警語面積、顏色標準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 定辦理;至於營業處所室外所為僅有酒商名稱、代表酒商之標誌或代表酒商系列酒品 之品牌標誌之相關說明物品,因未針對特定酒品作介紹,尚非屬「菸酒管理法」第三 十七條規定所稱酒之廣告或促銷,得免標示健康警語。 二、酒類之夾報宣傳單、DM、單張、說明簡介等,因其載有廣告或促銷酒品種類,且該宣 傳對象為不特定人士,故應屬「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所稱酒之廣告或促銷, 應標示健康警語,該警語面積、顏色標準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至編 輯成冊之酒類廣告促銷宣傳文件,如有登載酒品之品牌名稱者,應按頁標示警語,該 警語面積、顏色標準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酒業者提供酒類以外之贈品: (一)酒業者提供贈品予批發、零售商供店內營業使用者,因屬上下游交易行為之常見 附屬商業慣例,該贈品性質可認屬營業器具之範疇,而非廣告或促銷之用,可免 標示健康警語。 (二)業者提供贈品予消費者(包括隨酒附包及非隨酒附包【如櫃檯兌換】),如該贈 品標示有酒品之品牌名稱,則認屬廣告促銷行為,應標示健康警語,該警語面積 、顏色標準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如僅印有酒商名稱、代表酒商 之標誌或代表酒商系列酒品之品牌標誌,尚非為特定酒品廣告或促銷,不須標示 健康警語。 四、酒品禮盒或促銷包之外盒無須標示健康警語,惟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至與 酒類一併包裹促銷之贈品本身,如印有酒品之品牌名稱,則認屬廣告促銷,須標示健 康警語,該警語面積、顏色標準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如印有酒商名 稱、代表酒商之標誌或代表酒商系列酒品之品牌標誌,尚非為特定酒品廣告或促銷, 不須標示健康警語。 五、酒商舉辦系列活動相關事宜: (一)活動現場: 酒業者舉辦系列活動(如運動競賽、表演、記者會、聚餐等活動),原則可以酒 商公司名稱或系列酒品名稱作為舉辦或贊助活動名稱,其現場佈置如有以酒商名 稱、代表酒商之標誌或代表酒商系列酒品之品牌標誌之布條、海報、布旗、桌卡 等,因未針對特定之產品為之,得免標示健康警語;至以酒品之品牌名稱標示展 現者,則屬廣告促銷性質,應遵守「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 二條有關廣告內容及警語標示之規定。 (二)活動宣傳: 不得涉及對青少年為酒類宣傳,否則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不得 妨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三)活動贈品或獎品: 活動場所不得以酒類產品作為贈品或獎品。至非以酒類作為贈品或獎品時,如其 印有酒商名稱、代表酒商之標誌或代表酒商系列酒品之品牌標誌,因其尚非為特 定酒品廣告或促銷,不須標示健康警語;如印有酒品之品牌名稱,則屬「菸酒管 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所稱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標示健康警語,該警語面積、顏 色標準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另活動現場得以酒類作為試飲,惟 不得提供予未成年人。 (四)播出內容: 1.如涉酒類廣告或促銷之情事,除依「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十二條規定外,其廣告時段及播出內容應依「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其中,電視媒體酒類廣告播放時段為每日二十一時起至 翌日六時止;廣播媒體酒類廣告播放時段如下:二月、七月、八月及例假日為 每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起至翌日六時止,上開以外時間為每日九時至十七時。 2.有關節目之內容,其呈現不應廣告化,對此,行政院新聞局訂有節目廣告化認 定原則,節目呈現方式涉違反該原則,將由新聞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理。另,依 「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及「電視節目製作規範」等相關規定,不得以 酒作為贈品或獎品、節目中提供之獎品或贈品不得標示廠牌名稱、節目內容不 應具有任何廣告意味等情事之規範。 (五)參賽者或來賓資格: 參賽者或來賓並無限制,惟應遵守「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不得妨害 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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