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客攜帶免稅菸酒至自營商店販售是否違法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6.02.27. 臺財庫字第09603019560號(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96年2月27日
    主旨:承詢有關旅客攜帶限量內免稅菸酒入境,嗣後將該菸酒陳列於自己經營商店架上意圖 販售,上開行為是否已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7條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12月27日府財菸字第0950255019號函。 二、按本部90年12月31日台財庫第0900351445號令,於許可旅客依上開規定攜帶進口之菸 酒時,可認為其屬附有條件之行政處分,即以進口後不得作營業使用為許可進口之條 件,倘該旅客有違反此規定之情事發生時,由於條件成就,將致使原有之進口許可為 無效。是以,該酒品即因進口許可之喪失,而成為菸酒管理法第 6條規定之私菸酒, 並得依同法第47條規定以私菸酒論處。 〔依財政部 98.05.07. 臺財庫字第 09803054670號函發布,自98年 5月 7日停止適 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