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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 2條第 4項之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3.06.27. 農輔字第103022042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6月27日
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農發條例)第38條之 1第 1項第 1款或第 2款情形之土
地,既經允許於其上合法從事農業使用,自不宜限制以該等土地實際從事農業者加入農會為
會員之權利,故本會 103年 6月 3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第 2條第 4項,明定申請加入農會為會
員者,其所持以入會之土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
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 1第 1項第 1款或第 2款情形,並核發仍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
用地別管制使用之證明文件,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依規定為農會會員。亦即上開本辦法
第 2條第 4項修正放寬後之適用對象,除修正前本辦法所定已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事後所
持有之農業用地變更為農發條例第38條之 1土地外,尚包含得逕以農發條例第38條之 1土地
加入為會員之情形,合先敘明。
本辦法第 2條第 4項修正施行前已依原規定入會者,因本辦法現行條文第2 條第 4項修正放
寬後之適用對象,已涵蓋修正前本辦法第 2條第 4項﹑第 5項之原規範對象,爰本辦法第 2
條第 4項修正施行前已依原規定入會者仍得繼續為會員,至其不符農發條例第38條之 1第 1
項第 1款或第 2款情形而喪失會員資格日止。
農發條例第38條之 1已敘明略以︰「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何時變更 .
..」,爰本辦法第 2條第 4項適用後,對於 103年 6月4 日前已加入農會之會員亦一體適用
。即使農會發現早期會員入會當時係持非農業用地入會,只要該會員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
定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 1第 1項第 1款或第 2款情形,並核發仍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
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之證明文件,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仍予認定其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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