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適用之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9.06.24.北市法二字第099318757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6月24日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適用之相關疑義,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9年 6月15日北市工授公字第 09932871400號函。 二、旨揭疑義,本會意見如下: (一)關於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相關法規範見於行政程序法第46條、政府資訊 公開法及檔案法,故應適用何法律,仍應視具體個案情形加以判斷,合先敘明。 (二)如本件申請人申請閱覽卷宗之時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 濟期間內者: 1.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有關卷宗閱覽之規定,係規範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主張之程序權利,並得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 濟期間經過前為之(法務部96年 8月10日法律決字第0960028101號函參照), 為執行前開行政程序法規定,本府訂定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 作業要點予以適用。 2.按前開要點第 3點第 1項規定:「閱卷,除當事人外,其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亦得申請之。」同點第 2項規定:「前項所稱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如下:(一) 行政程序之進行或最後決定影響其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尚未參加 該行政程序者。(二)為其他訴訟、偵查或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參加人,其 於該其他程序上之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存在或不存在,與本行政程序 有關聯者。(三)其他確能舉證證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基此,得向本府 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閱卷者,以當事人及其他法律關係人為限,故於具體情 形,申請人是否為該要點所稱之「法律關係人」得向本府申請閱覽卷宗,仍請  貴局查明後檢視是否合於前開要點規定要件為斷。 (三)如本件申請人申請提供之資訊,非屬於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 濟期間內之閱覽卷宗者: 1.參照法務部99年 2月26日法律決字第0999007302號函意旨,此時並無前開行政 程序法第46條規定之適用,屬於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法律規定審酌之範疇,又 因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條所定義之「政府資訊」範圍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 」為廣,檔案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故人民申請閱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 檔管理之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 2.基此,本件資訊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應視是否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條第 1項或檔案法第18條各款規定情形而定,敬請依權責卓處。 三、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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