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9.09.01. 檔應字第10900056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9月1日
    主旨:有關貴處函詢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109年 8月26日北市都建寓字第1093203665號函。 二、依檔案法第21條之規定,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標準收費 。旨揭收費標準中之「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係規範檔案複製品經機 關(構)同意提供者,依其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情形或市場等因 素訂定之檔案複製收費基準。 三、各機關(構)核准民眾複製檔案,如依本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 收費標準第 4條第 2項規定,同意民眾自行以手機等設備翻拍檔案者 ,因機關(構)並未提供複製之人力、物料及設備等直接或間接成本 ,爰規定僅依同標準第 3條第 1項之規定收取閱覽、抄錄之費用,每 2 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 2小時,以 2小時計算;免收複製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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