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少年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受有行政裁罰之紀錄,是否為少年事件 前案紀錄而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塗銷一案 發文機關: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發文字號: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111.07.14. 廳少家一字第1110018943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7月14日
    主旨:所詢少年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受有行政裁罰之紀錄,是否為少 年事件前案紀錄而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塗銷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1年6月20日警署刑毒緝字第1110003167號函辦理。 二、依來函所述,少年因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予以行政裁罰(處以罰鍰或令接受毒品危害講 習),核其行為係為少年持有淨重未達 5公克之三級或第四級毒品, 非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條第1項第1款所定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6項規定,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需 達淨重 5公克以上,始構成違反刑罰行為),亦非屬同條項第2款第3 目之「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曝險行為,自非需由少年法院處 理之少年事件,而無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且該案紀錄亦不需依該 法第 83條之1規定辦理塗銷。惟仍宜注意是否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或兒童權利公約保護兒少隱私等規定意旨處理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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