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釋有關都市更新案建築基地面前道路對側為公園、綠地、廣場等空地 時高度比檢討疑義 發文機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11.08.23.府授都新字第11160215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8月23日
    主旨:有關都市更新案建築基地面前道路對側為公園、綠地、廣場等空地 時高度比檢討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該局 111年 7月25日「為○○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臺北市大安區○○段○○小段○○地號等 2 筆(原 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高度比 檢討疑義研商會議」會議紀錄辦理。 二、本市都市更新案之適用應以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為優先,該自 治條例未明文規定時,則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三、按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經核准建 築容積獎勵者,得放寬高度限制。但其建築物各部分高度不得超過 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之五倍。 ...」,都市更 新案申請放寬高度限制時,依前開規定僅「就其建築物各部分高度 不得超過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之五倍」特別規 定,有關旨揭事項經查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並未明文,爰得依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檢討。 四、本案請各公會轉知會員知悉辦理。 正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 國建築師公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 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公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 北市都市更新處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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