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權責機關擬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調任現職公務人員,應注意 之相關事項一案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1.09.12. 部銓五字第11154888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12日
    主旨:關於權責機關擬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規 定調任現職公務人員,應注意之相關事項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公務人員。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第 4 項規定,現職公務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 或訓練等認定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現職公務人員調任 時,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本部擬 訂,報請考試院核定之,是考試院據以訂定(修正)發布調任辦法。 另為因應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於民國109年1月16日修 正施行,本部已通盤檢討認定職系專長案件之相關原則,並以109年1 月22日部銓五字第1094889313號及110年11月1日部特一字第11053916 39號等通令,供機關人事人員及公務人員參考。又現職公務人員縱先 經本部認定有無具備某一職系之職系專長,其日後調任送審時仍應依 調任當時適用之法令為審核依據,且調任辦法部分規定設有採計年限 之限制,尚無從以本部先行認定結果,即據以免除適用調任當時之法 令。 二、茲以現職公務人員認定職系專長之目的,係擬以該職系專長調任,但 其縱經本部依調任辦法第5條至第8條規定認定具有某一職系之職系專 長,如未經機關同意任用,亦無從擔任該職系職務。又前開法規及相 關通令,均未定有公務人員擬依職系專長調任前,須先經由本部確認 之相關規定。是為利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並撙節行政資源,爾後各機關 如擬進用依調任辦法規定調任之現職公務人員,應注意之相關事項, 說明如下: (一)權責機關擬依調任辦法相關規定進用現職公務人員時,除另有 規定外,應由權責機關依調任辦法相關規定、本部前開109年1 月22日及110年11月1日通令等,先行審查其檢附之相關證明文 件: 1.所具資歷如屬得明確認定者,權責機關逕予辦理後續相關調 任事宜,無須由現職公務人員來文請本部協助認定職系專長 ;惟任用與否,係屬用人機關首長權責,且日後如經機關派 代送審時,應以所繳附證明文件及依調任時適用之法令規定 辦理;另如於限制轉調期限內之調任,尚須符合轉調機關之 限制。 2.所具資歷如非屬得明確認定者,權責機關可就其擬任機關、 職稱及職系,配合擬適用調任辦法之條款,備齊學位證書、 成績單、服務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洽本部暸解。 (二)請權責機關於辦理此類案件時,確實依任用法、調任辦法及相 關通令規定辦理,以避免進用未具職系專長之現職公務人員, 致生撤銷派令及無法遞補人員之情形。 三、至現職公務人員擬依調任辦法第5條至第8條規定調任時,如有疑義, 請逕洽權責機關依前開處理方式辦理。 四、檢附「認定職系專長案件相關作業說明」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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