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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
1項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2.03.15. 勞動發管字第1120501979A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3月15日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雙語翻譯:新臺幣三萬元至三萬五千元。
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廚師為新臺幣三萬八千二百元;相關工作人
員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四百元。
三、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四、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新臺幣二萬九千元。
五、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六、中階技術製造工(如附表一)。
七、中階技術營造工(如附表二)。
八、中階技術屠宰工:新臺幣三萬四千零八十元。
九、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十、中階技術農業工: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一一0五
二四八五三A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依勞動部 112.12.26. 勞動發管字第1120517526A號令廢止,並自113年
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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