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藥分業處方交付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5.12.15. 健保醫字第8502185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2月15日
    主旨:臺端建議有關醫藥分業處方交付相關事項,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臺端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致行政院衛生署署長函。 二、有關建議私立醫院、診所使用三聯式處方乙節,依本局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公告之「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辦理醫療業務須知」即有「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事服 務機構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格式(如附件一),本處方及治療明細為一式二份,一 份交病患供調劑用,另一份向本局申報用。 三、另有關特約藥局交付藥品予病患應標示藥品名稱乙節,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四 十五條規定,為保障保險對象用藥安全、藥劑之容器或包裝上應載明保險對象姓名、 性別、藥品名稱、數量、天數、劑量......等資料(如附件二)。 四、至建議藥廠藥品包裝方式乙節,容供本局於相關會議研議參考。(中央健康保險局85 .12.15. 健保醫字第八五0二一八五八號函) 附件二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相關法規暨醫療作業須知 一、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號碼及開立處方日期等事項。 二、處方查核:包括疾病名稱、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天數、劑型、劑量、配伍禁忌等 事項。 三、藥品調配:包括書寫藥袋、標籤,並依處方內容調配。 四、核對藥品及交付藥劑:包括核對藥品、用法、用量、給藥途徑、使用指示等事項,並 交付藥劑予保險對象。 五、用藥指導:指導保險對象服用方法、儲存方法、藥品之副作用及應行注意事項。處方 調劑完成後,應於處方箋簽註調劑日期及簽名,並依規定保存。 第四十四條 藥品之處方,醫師如未註明不可替代,藥師(藥劑生)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方藥 品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其他廠牌替代。 第四十五條 為保障保險對象用藥安全,藥劑之容器或包裝上應載明保險對象姓名、性別、藥品名 稱、數量、天數、劑量、服用方法、藥局地點、名稱、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等資料。 〔附件參見〕全民健康保險醫務管理法規解釋彙編87版 2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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