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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建設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3.03.北市法二字第095304210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二十六條
    私有市場非經本府核准,不得移轉、變更用途或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違者 ,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中央法規
  • 第八條(標示尼古丁及焦油含量)
    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 前項尼古丁及焦油不得超過最高含量;其最高含量及其檢測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 關機關定之。

  • 第二十一條(未標示警語、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之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或依第七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製造、輸入或販賣者限期收回改正;逾期不遵行者,停止其製造 或輸入六個月至一年;違規之菸品並沒入銷燬之。

  • 第十八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 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 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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